外汇局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为加强外汇管理法治建设,国家外汇管理局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或条款的效力发布通知外汇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已被新文件替代、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外汇管理制度。目录见附件1。
二、对相关规定管理对象已经消失,内容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外汇管理制度。目录见附件2。
三、删除或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外汇管理制度。详见附件3。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外汇管理制度。
【附件】
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pdf
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pdf
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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