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的通告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022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的通告
全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外汇名录登记,通告如下:
一、凡2022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于 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外汇名录登记。
二、2022年度年报事项中, 增加了“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总台(套)数、检验有效期内特种设备总台(套)数”等数据项,请相关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注意及时填报公示外汇名录登记。
三、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21〕238号)的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年报内容增加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主管部门年报事项,自2021年度起,外商投资企业(机构)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商务外汇“多报合一”年报,补报2018年度及以前商务外汇年度年报的,按照原规定的渠道报送外汇名录登记。
按照《工商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8〕42号)的要求,“海关管理企业”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海关“多报合一”年报外汇名录登记。
四、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及时、真实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的,可以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外汇名录登记。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有关信息的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上述情形的个体工商户,将被依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五、企业联络员有变化的,在年报系统联络员登录界面下方点击“企业联络员变更”,可以更换联络员信息及手机号码外汇名录登记。
六、年报事项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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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4日
稿件来源: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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