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枪支,漏罪难逃惩罚
(舒兰市人民法院)被告人黄某在网络中发现有人买卖玩具枪,见有利可图,于2016年注册账号,通过转发商家枪支视频售卖气枪期货买卖。被告人黄某通过网络先后以每支人民币150.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两支气枪,后将赵某地址发给商家,商家将气枪邮寄给赵某;被告人黄某又以人民币500.00元价格卖给赵某一把其他种类的气枪,在网络上多次在不同的店内购买其他种类的气枪组装件,分多次邮寄给赵某。经鉴定:被告人黄某卖给赵某的三支气枪均被鉴定为枪支。
被告人黄某为牟取利益,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非军用枪支3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期货买卖。此次犯罪发生于两次前罪判决前,系漏罪,且前罪均已经执行完毕。被告人黄某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出售的涉案枪支未造成严重后果,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期货买卖。
舒兰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某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继续追缴被告人黄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八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期货买卖。
枪支的杀伤力大和破坏力大,国家对强制实行严格管制,属于禁止流通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买卖枪支期货买卖。非法持有枪支行为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性和社会隐患,直接影响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大家要自觉抵制枪支犯罪,发现枪支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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